具体计算方式为,职工患病休假在六个月内的疾病休假工资计算,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职工患病休假在六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计算,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还应同时符合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发(2000)14号文《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其实,劳动部早在1995年就已有此规定,详见劳部发(95)309号文第59款)。而按照沪劳保综发69号文《关于提高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实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为每月423元/人,由此可知,任何领取疾病救济金的职工,其工资最低不能低于423×80%=338.40元,而且,应由职工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应包括在内,亦即企业应另行为病休职工交付四金。